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审视

期刊: 《社会与管理》 DOI:10.64649/yh.shygl.issn3105-0085.202605019 全文阅读 返回期刊

胡粟文1;范围2;邢涵超1;郭议璟1

1.三亚学院社会治理学院;2.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现行法律以“农户”为承包主体,确立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在继承问题上采取了原则上不可继承的立场,仅对林地、四荒地等作出例外规定。然而,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土地财产属性日益凸显,这一制度安排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大。本文从现行法律框架入手,梳理耕地、草地、林地及宅基地上房屋与土地关系的不同规则,分析“户”的界定模糊、承包收益与经营权难以分割、整户消亡后土地处置失当、迁出人口权利真空、房地分离下的继承悖论等具体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渐进式制度调适的建议。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农户;家庭承包;三权分置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EB/OL](2024-12-03)[2026-06-11].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1360.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5]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EB/OL](2020-09-09)[2026-06-11].https://gi.mnr.gov.cn/202010/t20201009_2563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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