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的司法适用
期刊: 《社会与管理》 DOI:10.64649/yh.shygl.2025040022 PDF下载 返回期刊
摘要
工程垫资在我国立法中尚无明确界定。其模式涵盖全额垫资、依施工进度付款垫资和支付施工保证金垫资。工程垫资不仅能缓解发包方资金压力,还可推动工期进度。我国在工程垫资的法律适用层面,经过了从认定无效,到司法观点存在分歧,再到认可其合法有效的阶段演变。司法认定难点在于与民间借贷款和工程欠款的区分,工程垫资具有特定的合同形式要求,本质上是发包方迟延交付工程款的行为,且与工程建设紧密相连。在利息司法适用上,工程垫资的利息主张不区分主体,司法实践对利息的支持范围有所限制。当合同无效时,工程垫资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工程垫资利息标准依赖约定,合同无效时垫资约定也无效,垫资本金和利息分别按返还财产和无效合同损失,依据过错原则进行处理。针对垫资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和垫资款税费承担争议的问题运用法理学原理进行浅析,以期为工程垫资的司法适用提供可行性参考思路,进一步推动工程垫资在司法适用层面的规范发展。
关键词
法律适用;工程垫资;工程欠款;垫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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