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确定

期刊: 《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 DOI:10.64649/yh.shfzykjcx.issn3078-8994.202607011 全文阅读 返回期刊

陈琳

暨南大学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民事公益诉讼设计是该立法的亮点之一,能有效弥补私益诉讼的不足,拓宽了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第70条则是具体体现。该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及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主体地位,但也面临起诉主体界定模糊与起诉顺位划定不清两大问题。法定消费者组织的履职范围仅限消费领域,主体数量与职能范围的局限性难以实现全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故未来可以将专业性个人信息保护组织考虑在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认定面临双重认定困境,相关标准与组织的确定亟需通过立法与实践予以规范。起诉顺位的确定应遵循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一致性的原则,检察机关仍应承担补充起诉职能;消费领域则赋予消费者组织优先起诉地位;非消费领域则由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组织优先起诉,形成分层协同的公益诉讼起诉体系。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顺位;个人信息保护

参考文献

[1]罗书臻.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2014-10-12(03).

[2](2018)苏01民初1号

[3]张陈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逻辑与规范解释——兼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消费者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06):72-84.

[4]周汉华,周辉:《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精解与适用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398.

[5]陶加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优化:以多元协同理念为核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7(05):78-91.

[6]陈奇伟,聂琳峰.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生成机理、适用困境与路径优化——基于20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3(03):54-63.DOI:10.13764/j.cnki.ncds.2022.03.013.

[7]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05):129-146.

[8]龙卫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328.

[9]余彦.驱动视角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安排及其激励机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1(05):107-115.

[10]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459.

[11]黄忠顺.完善程序规范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协作[N].检察日报,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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