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确定
期刊: 《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 DOI:10.64649/yh.shfzykjcx.issn3078-8994.202607011 全文阅读 返回期刊
摘要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顺位;个人信息保护
参考文献
[1]罗书臻.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2014-10-12(03).
[2](2018)苏01民初1号
[3]张陈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逻辑与规范解释——兼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消费者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06):72-84.
[4]周汉华,周辉:《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精解与适用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398.
[5]陶加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优化:以多元协同理念为核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7(05):78-91.
[6]陈奇伟,聂琳峰.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生成机理、适用困境与路径优化——基于20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3(03):54-63.DOI:10.13764/j.cnki.ncds.2022.03.013.
[7]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05):129-146.
[8]龙卫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328.
[9]余彦.驱动视角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安排及其激励机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1(05):107-115.
[10]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459.
[11]黄忠顺.完善程序规范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协作[N].检察日报,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