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订背景下的船舶超额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期刊: 《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 DOI:10.64649/yh.shfzykjcx.issn3078-8994.202605010 全文阅读 返回期刊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确立了定值保险中约定价值的法定优先地位,以法律条文明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但针对约定价值显著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船舶超额定值保险,新法未作出针对性细化规定,其法律效力认定、司法裁判标准等核心问题仍存争议。本文立足于《海商法》的修订现状,以保险利益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为核心法理,结合新法具体规定,提出适配的规制路径与制度完善方向。
关键词
船舶超额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Z]. 2025.
[2]刘卫红. 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的法律规制探析[J]. 法律适用, 2009(10): 49-52.
[3]侯国彬. 海上保险定值保险约定效力界限探析[J].上海保险,2021,(03):23-28.
[4]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
[5]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6]樊启荣.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J].法商研究,2013,30(06):52-60.
[7]荣学磊.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3): 111-115.
[8]熊奎.定值保险的规制限度及立法建议[D].武汉大学,2017.
[9]柴会.船舶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22.
[10]方芳. 保险价值的法本质及其适用[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0,33(06):9-12.